周煒保留了當時的火車票。重慶晨報記者高科攝 火車晚點1小時該不該賠?乘客狀告鐵路局索賠43.4元 我市首例因列車晚點索賠案昨開庭;鐵路部門稱晚點因素多,迷利倉望乘客多諒解 飛機晚點、汽車晚點,火車也會晚點,不少人習以為常,有人卻要較真。 火車晚點一個小時,乘客周先生徹底毛了:這是他第十次遭遇晚點。這一次,他不想再去找列車長索要“道歉”,而是直接將訴狀交到鐵路法院。 昨天上午,重慶鐵路運輸法院,我市首例因火車晚點狀告鐵路局的官司開庭。原告周先生的索賠金額是43.4元,比那張火車票的票面價值62.5元還低。 事情起因> 2013年9月8日,周煒在成都鐵路局重慶代售67號窗口,買了一張K775次列車(重慶北—廣州)票,欲到秀山去辦事。車票上寫著:當天16:15開。但列車並未按時發車,而在17:20才開始檢票發車。 列車時刻表顯示,K775次列車21:45到達秀山,實際到達時間是22:45。 周煒認為,成都鐵路局的晚點發車和晚點到站,嚴重違反雙方的合同約定,起訴要求成都鐵路局賠償損失43.4元,並承擔訴訟費。 起訴動機> 周煒是一名年輕的律師,常到重慶的區縣和外地辦事,差不多一個月至少坐2趟火車。 今年8月的一天,周煒趕火車到廣西玉林,被延誤2個小時。“原定23點開始檢票,次日凌晨1點才坐進車廂。熱慘了,人受罪不說,事情也被嚴重耽誤。” 在他的記憶中,今年不下10次延誤,一般是二三十分鐘。網上吐槽不能解決問題,他決定上法院。 他上網查詢發現,全國曾有多起狀告火車晚點的案例,但重慶沒有。 在開庭前,鐵路部門曾和周煒約談撤訴,希望支付打官司產生的各種費用,被周煒拒絕。 “從立案、約談到開庭,來回跑了3次,打車費早就超過百元,而我要的不是這些。” 周煒認為,“這可以說成是一場公益訴訟。”對於案件的預期,周煒很平靜:“不怕輸官司,要的是一種態度。” 由於被告方不同意調解,雙方無法進入調解環節,只能等待法庭擇期宣判。審判長表示,這是重慶第一例因列車晚點而向鐵路部門索賠的案例。 相關案例> 1998年8月,大連律師張輝乘坐的火車晚點2個多小時,他狀告大連鐵道有限責任公司,一、二審均敗訴,理由是“於法無據”。這是全國第一起因鐵路晚點引發的索賠案。 1999年10月26日,列車晚點集體訴訟案在昆明開庭。16名乘客因列車中途延誤33小時,狀告昆明鐵路局,要求賠償經濟、精神損失。昆明鐵路運輸法院當日判決,駁回原告。 2007年,因火車晚點,西安律師毛家興索賠9.1元,但鐵路局說火車晚點是普遍現象,如果給每位乘客賠償,鐵路部門無力承擔巨大開支。 2012年10月,火車晚點3個小時才抵達武昌火車站,200多名到武漢參加自學考試的廣東乘客被迫缺考。鐵路部門為這些考生辦理退票。 第一回合:火車晚點該不該賠? 乘客:違反運輸合同就該賠 武器:《民法通則》、《合同法》、《消費者權益保障法》 周煒:鐵路方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。小小的一張火車票,和公交車票、長途汽車票一樣,都是一張運輸合同。列車時刻表是運輸合同訂立的默示條款,是鐵路旅客運輸合同的組成部分。按照《合同法》、《民法通則》和《消費者權益保障法》,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發車、到達,明顯違反合同。 《民法通則》、《合同法》、《消費者權益保障法》等多部法律規定:合同當事人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部履行自己的義務,承運人應在約定期間內將旅客、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。 《鐵路法》和鐵道部制定的《鐵路旅客運輸規程》、《鐵路旅客運輸辦理細則》等法律和規章對火車晚點的賠償情形隻字未提。需要指出的是,沒說,不等於不需要賠。 《鐵路法》是“特別法”,《合同法》和《消法》是“普通法”,當特別法沒有規定時,該適用普通法。 鐵路:晚點1小時屬合理 武器:《鐵路法》、《合同法》 成鐵:按《鐵路法》規定,火車晚點沒迷你倉賠償。不能因為你不知道退票、改簽,就說解決方案不存在。長途汽車、公交車都沒有系統告知到達時間。 列車時刻表不是合同的組成部分。很多乘客不理解我國鐵路的現狀,只知道晚點,卻不知道列車運行時間受多方面因素制約。我國人口多,鐵路運線少,列車相互讓道、惡劣天氣等自然因素對鐵路影響大,晚點實在非鐵路部門所願。 我們認為,在當時天氣因素影響重大的情況下,晚點一個小時,屬於合理狀況。且按照《合同法》相關規定:“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,有三種方案解決,繼續履行、採取補救措施和賠償損失。”我們採取了第一種繼續履行義務,因此不賠償。 第二回合:晚點究竟是誰的責任? 乘客:火車有義務正點到達 武器:《鐵路法》 周煒:我作為乘客,認為晚十多二十分鐘是合理的。晚一個小時,真的無法接受。同時,《鐵路法》也有規定: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保證旅客和貨物的安全,做到正點到達,證明“按時安全送到”有強制性。 晚點1個小時,加上此前我以為是準時發車,15點15分達到候車室所產生的等候1小時,一共是兩個小時的耽誤。 鐵路:確保安全比正點到達更重要 武器:不可抗力 成鐵:8月份那段時間,廣州下了特大暴雨,不少鐵路線路基鬆動下沉,這是不可抗力造成的,不是我們主觀原因造成的。保障更多旅客安全比讓部分線路正點到達更重要。 鐵路的中、遠度運輸任務,決定了正點到達的艱巨性,線路越長,越不容易實現正點到達。近年來,鐵路大面積提速,要保障安全,技術上必然有更高難度。 第三回合:如果要賠該賠多少? 乘客:按重慶職工平均工資算 武器:《民法通則》 周煒:對方構成運輸延遲,《民法通則》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,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採取補救措施,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。 按延誤的時間,以城鎮居民的平均收入來計算。2012年重慶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45392元,折算每小時21.73元,晚點兩小時應賠43.4元。 鐵路:希望消費者寬容諒解 武器:國情 成鐵:原告的籍貫不在重慶,即便要計算,原告的損失也不應該按照重慶的職工收入數據來計算。在損失計算上,原告沒有證據證明所謂的收入損失和晚點之間的關聯,也沒有證明賠償的合理性和必要性。 一晚點就索賠,既不符合國情,對鐵路系統也不經濟。晚點了但繼續履行運輸義務,所以不應賠,希望消費者多些寬容諒解。 本版文/重慶晨報記者封璟 第三方觀點> 火車晚點賠不賠 要看什麼原因導致 重慶原野律師事務所律師曾傑:我們不否認該案的“公益訴訟”性質,我個人認為,不看好最終結果。運輸合同,要看因為什麼原因造成的送達時間晚點。 如果鐵路方能夠舉出充分的證據,證明原告乘坐火車當天,該次列車確實因暴雨、塌方等自然因素影響,受不可抗力因素的嚴重干擾才導致晚點,那麼承運方即便沒有完全準時履行運輸合同,也沒有過錯。 如果因天氣、突發事件等非承運人原因,造成列車在始發地延誤或取消,屬於合理延誤,給旅客、行李或貨物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,承運人只要採取了一切必要措施補救,就無需承擔責任。 他山之石> 各個國家都存在火車晚點問題,然而晚點後鐵路部門的做法卻不盡相同: 歐盟: 在2004年3月初,歐盟就出台了一項針對火車運輸的新規定,該規定的核心內容之一就是火車晚點要賠償。譬如乘坐跨國境火車,晚點達1至2小時的,鐵路部門將分別按票價的一半或全額對乘客給予補償。 德國: 推出新規,只要你乘坐了德國鐵路股份公司的火車,晚點超過1小時,就可以獲得相當于票面價值25%的現金賠償……如果午夜火車晚點,鐵路公司還要支付最高80歐元的打的費,有的還要提供旅館住宿…… 日本: 火車晚點鐵路部門不僅要給乘客退票,還要支付一定的退票費。 西班牙: 執行的是“5分鐘制度”,晚點超過5分鐘將全額退票。 自存倉
- Oct 23 Wed 2013 11:02
重慶:乘客因火車晚點1小時狀告鐵路局索賠43.4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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